各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各控烟监管执法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电子烟已纳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执法范围。为做好普法宣传,进一步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保护人群健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于第四季度开展《条例》宣传普法和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宣传普法
1.各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健促办)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更新法定禁烟场所的禁烟标识,在2023年全部更新完成。
2.各级健康促进委员会、控烟监管执法部门要协调宣传资源,在各媒体平台开展《条例》普法,在各类机关、医疗机构、单位的室内视频和地标建筑、商业街区户外大屏幕上广泛投播控烟公益宣传视频,提高公众对传统烟草和电子烟危害的认识,倡导无烟健康生活方式。
3.市、区控烟监管执法部门和各场所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场所开展《条例》普法教育,明确法定禁烟场所禁止吸电子烟,并协调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所需的专业技术支持。
二、巡查劝导
各区健促办要组织控烟志愿者开展法定禁烟场所吸烟劝阻和控烟宣传活动,对重点场所如商场、商务楼宇、餐饮、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开展重点巡查劝导。
三、集中执法
各级控烟监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同级健促办,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控烟问题突出的行业、接到投诉举报较多的场所开展统一执法,加强教育、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做到边执法、边普法。特别加大对餐饮、娱乐场所(特别是咖啡馆、酒吧)、商场、商务楼宇、医疗机构等场所的执法检查频度和行政处罚力度,有需要的开展联合执法、错峰执法,并积极跟进控烟信访投诉的处理反馈。
2022年11月为《条例》宣传普法月,11月14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执法周,为期两周。各级健促办要加强对集中执法周的组织安排和新闻报道,发现典型案例及时上报。于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中午12时前将宣传与集中执法总结(格式见附件)报送市健促办。
联系人:黄智勇,电话:23117838、18918793270
邮箱:huangzhiyong@wsjkw.sh.gov.cn。
附件:宣传执法总结样式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