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本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3-29      发布日期:2023-03-29      沪医保价采发〔2023〕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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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本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全流程常规单颗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基准为4500元每颗。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经济发达、人力成本高、口腔种植技术领先的地区的可适当放宽调控目标,经国家医保局审定同意,当前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全流程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总费用不得超过5130元每颗,今后根据国家及本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全流程单颗常规种植牙费用包含全流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用、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及相关药品费用等,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以及可单独收费的耗材费用等。

 二、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增设“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调整部分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口腔类价格项目。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附件2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在提供口腔种植服务时向患者收取附件3所列服务项目费用。

  三、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差异化管理

  (一)属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可在“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以下统称“特定项目”)的现行价格标准上按不超过10%比例放宽收费,同时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叠加放宽比例。放宽政策仅适用于相关医疗机构直属的分支机构,如同城的门诊部、分院,不包括以联名、挂靠、品牌共享等方式松散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可主动申报“特定项目”放宽收费,经市医保部门审核后,可在相关项目现行价格标准上按不超过10%比例放宽收费。

  特定项目范围及放宽政策,由市医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符合相关放宽条件的医疗机构,需经向市医保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执行放宽价格政策,具体备案流程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既定的调控目标,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公立医疗机构种植牙手术价格、服务例数、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

  (二)各区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综合运用函询约谈、监测预警、信息披露等多种措施促进形成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并在官方网站上长期公布辖区内参加口腔种植体集采和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信息,为群众就医提供引导。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做好群众知情同意工作。对于政策正式执行前已进入口腔种植流程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按原相关项目价格标准执行,鼓励医疗机构让利群众,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 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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