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本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起,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以下简称“DRG付费”)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在各方努力下,DRG付费试点有效开展,优化了技术路径与相关标准,落实了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清算机制,提升了本市医保支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明显得益。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巩固拓展DRG付费试点成效,有序推广试点经验,现通过“指导+申请+评估”的方式,积极稳妥扩展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将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2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新纳入试点运行,并视试点工作进度,选取条件成熟的部分医疗机构,对部分稳定病组按DRG付费实施考核及清算。目前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试点有关事项仍按《通知》相关规定实施。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保DRG付费试点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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