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和《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2-06      发布日期:2026-02-11      沪卫医〔202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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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2025-2030年)和章程的通知》(国卫医政函2025459号)要求,结合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布局,进一步发挥指导组技术指导作用,调动中青年眼科专家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实现眼健康事业向“以健康为中心”发展,我委更新了《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并制定了《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

邹海东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务副组长:

周行涛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副组长

高 玮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赵培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傅 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王小娟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顾问:

范先群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孙兴怀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晓昀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马晓晔 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王志良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王保贞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龙 达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卢 奕 上海普瑞眼科医院

朱剑锋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乔 彤 上海市儿童医院

刘 刚 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刘 欣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岩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李 勇 上海爱尔眼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杨晨皓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沈 炜 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沈 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宋正宇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张宇燕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陈吉利 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医院

金海鹰 上海市东方医院

周慧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周黎纹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郑天玉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项敏泓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赵永旺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胡 敏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柯碧莲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钱 江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曹文捷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蒋 波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廖宇洁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戴锦晖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办公室主任:

陆丽娜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何鲜桂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办公室副主任:

林森林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王菁菁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章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上海”建设目标要求,进一步健全本市眼健康工作机制,推进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做好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强化视觉健康规范诊治网络协同作用,保障本市眼健康规划的实施,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防盲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若干热心眼病防治工作,具有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及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以开展好本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指导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制订本市眼健康规划;协助各区制订辖区眼健康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本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各区协作开展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指导眼健康规划的实施;受市卫生健康委的委托,对眼健康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估。

(三)研究和推广眼健康适宜技术,组织编写和出版眼健康工作资料,参与研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眼公共卫生和眼健康规范诊治技术培训。

(四)通过简报、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和促进各区、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总结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

(五)研制和推广群众眼健康科普宣教工具,组织全国“爱眼日”等相关眼健康主题日宣教活动;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宣教工作。

(六)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国内外防盲治盲和眼健康项目的合作;对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的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指导组成员可连任,每届任期5年。指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和专家顾问。成员原则上包含市、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相关学科带头人和本市高校专家。指导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设在组长所在单位;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条 指导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相关卫生健康行政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纪违法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眼科临床、公共卫生或防盲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基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经验。

(四)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原则上应为相关学科带头人,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原则上应为眼科负责人。优先考虑市级社团分支机构常务委员,或其下设专业性学组主要负责人。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指导组调研、教学指导、科普宣教、技术推广等工作任务,能够积极参加指导组的集中培训或集中会议。

(六)在基层眼科帮扶、适宜技术推广、数智化眼健康管理等方面有实绩突出者优先。

第六条 指导组组长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统筹全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指导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指导组组长会议和全体会议,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统筹指导组资源,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五)代表指导组签署重要文件。

(六)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导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在组长领导和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组长落实全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任务。

(二)掌握本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进展情况。

(三)按时参加指导组组长会议和全体会议;参加组长会议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积极推动落实有关会议决议。

(五)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指导组专家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工作重要决议提出专业意见。

(二)对指导组成员落实有关会议决议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三)积极参与指导组全体会议并作指导。

第九条 指导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和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组长落实全市防盲治盲和眼健康技术指导任务。

(二)按时参加指导组全体会议,积极参与或派员参加指导组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等。

(三)完成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指导组日常工作管理:

(一)指导组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维护指导组权益,有权对指导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实施监督。

(二)指导组组织活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活动计划须经指导组办公室主任和组长同意、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以指导组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使用指导组及办公室印章需提出申请,经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或组长审批。用印审批须“一事一申请”,不得多个事项合并申请。用印材料需向指导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四)指导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组长会议。会议决议(纪要)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在线下召开,指导组全体成员均需参加。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指导组重大事项,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六)办公室于次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指导组全年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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