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11-05      发布日期:2021-11-05      沪松府〔2021〕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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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决策执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评估、监督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决策草案拟定、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及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党委领导、监督与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区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委领导,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区级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人事任免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其列入决策事项范围,并依法开展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决策事项,应当自行决策。

第八条(决策事项目录)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审议和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决策事项申报)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事项,按照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决策事项在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前,应当经提出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决策事项审核)

对属于决策事项范围,但有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决策事项目录。

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司法等部门意见,统筹拟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公布)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内容摘要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予以标明。

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决策事项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向区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或者新增的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审议和区委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三条(部门决策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第一季度前编制本部门的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启动)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对要求新增的决策事项,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区长、副区长等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单位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

 

第二节 决策草案拟定

 

第十六条(决策草案的拟定)

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草案,并对各草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工作任务、时间步骤、经费预算、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内容。

第十七条(与有关单位的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三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公众参与的适用与方式)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

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不少于7日,且应当予以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汇总、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二十条(听证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民意调查和专项听取意见)

承办单位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专业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据之一。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四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内容)

涉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家的选取)

专家可以从市、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专家或专业机构。

 

第五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内容和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组织风险评估的,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

决策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六节 决策草案完善和报送

 

第二十六条(决策草案完善)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报送)

决策草案经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对国家、本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四)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材料初步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转送区司法局同步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同步转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审核);

(二)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决策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第二十九条(决策程序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七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在汇集区司法及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承办部门不得在决策草案形成阶段,通过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八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说明决策方案,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情况;

(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发表意见;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区长发表意见。

区政府集体讨论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列席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与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讨论决定)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承办单位对相关内容修改后审查决定;

(三)修改完善,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通过或者原则通过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应当确定执行单位。未明确的,承办单位为执行单位。

 

第九节 决策公布

 

第三十四条(报请批准)

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承办单位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报刊、广播、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

承办单位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材料、档案及时完整归档,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

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及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六)正式印发的决策文本和解读材料;

(七)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后评估等材料;

(八)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实行单独立卷保存。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归档后15工作日内将档案复本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决策后评估)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决策事项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单位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评估论证工作的单位开展。

第三十八条(决策调整、中止和终止)

重大行政决策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九条(决策督查)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松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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