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财〔2023〕170号
各区体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本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供给,实施民心工程及为民办实事工程,特设立“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支持各区开展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本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供给,实施“民心工程”及“为民办实事”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区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转移支付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用途) 根据体育领域“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以及本市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内体育场地设施、内部装饰装修、配套附属设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等方面。
第五条(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转移支付补贴范围为2023—2025年市委“民心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90个社区市民健身中心。
第六条(补贴标准) 转移支付按项目法进行分配,市级财政根据各区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评审情况给予项目审定金额30%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体育局负责本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各区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预算;指导、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规范使用;落实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自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会同市体育局分配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组织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各区体育局是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包括按照市体育局每年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做好资金需求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开展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局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组织、指导区体育部门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预算编制) 各区体育局根据市体育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进行项目预算申报;市体育局组织开展评审并对项目补贴金额提出建议,于每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预算下达) 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正式下达。
第十条(预算执行) 各区财政局和各区体育局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各级体育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上海市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各级体育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社区市民健身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各级体育局、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