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黄河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新昌路,北至新昌路338号。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黄浦区8街坊南块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黄浦区8街坊南块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北京西路:206号—280号(双号)、284号;
218弄4号—11号;
240弄1号—7号;
黄河路:199号—213号(单号)、217号—221号(单号)、225号—229号(单号)、239号;
215弄10号、24号—52号(双号)、66号、72号、74号;
215弄54支弄4号—40号(双号);
215弄56支弄1号—23号(单号);
223弄过街楼号、3号、4号、6号;
231弄4号—18号(双号)、22号、24号;
253弄1号—54号、56号、128号;
新昌路:280号—338号(双号);
280弄1号、3号、5号;
300弄3号—9号(单号);
310弄3号—9号(单号);
328弄3号—1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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