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提出的“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符合政策生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且在本市医疗机构分娩的。
二、实行电子生育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三、生育登记凭证发放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做好生育登记凭证的发放工作,核对登记表信息,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对于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对象,完成信息核实后,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对于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承诺获取《登记单》的,乡(镇)、街道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登记单》。
四、生育登记对象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生育信息监测,做好生育登记工作,并积极探索利用生育登记信息,为生育登记对象做好各项卫生健康服务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推送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主动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优生优育、0-3岁婴幼儿养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合理利用产科、儿科资源,安全、有序就诊,及时申请育儿补贴、进行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