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8-03      发布日期:2022-08-08      沪民区划发〔20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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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专名和通名组成。

二、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原则。

三、居(村)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注重文化传承保护,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四、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含封建色彩,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居(村)民委员会的地理位置、范围或规模等特征,原则上不使用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天下、宇宙等词语作专名;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专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专名;

(七)使用住宅区名称作专名的,应当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

(八)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居(村)民委员会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名:

(一)所在地名称变更的;

(二)不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命名规则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更名的。

对其他不明显违反命名规则的、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名。

六、居(村)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七、家属委员会的名称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实施。

八、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8月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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