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专名和通名组成。
二、居(村)民委员会名称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原则。
三、居(村)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注重文化传承保护,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四、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含封建色彩,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居(村)民委员会的地理位置、范围或规模等特征,原则上不使用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天下、宇宙等词语作专名;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专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专名;
(七)使用住宅区名称作专名的,应当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
(八)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居(村)民委员会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名:
(一)所在地名称变更的;
(二)不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命名规则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更名的。
对其他不明显违反命名规则的、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名。
六、居(村)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七、家属委员会的名称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实施。
八、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8月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