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2-03-28 发布日期:2022-03-29 沪发改价管〔2022〕1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平衡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和减轻用户负担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62号)继续执行。
请各供气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