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企业结算价相应调整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4-18      发布日期:2023-04-19      沪建综计〔2023〕2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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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综计〔2023〕20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企业结算价相应调整的通知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天然气销售企业: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3〕10号),2023年4月1日起本市一般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调0.30元/立方米。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与各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后的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2.45(基准价)+0.5*(1-8%)*居民用气比例+1.034*(1-8%)*一般非居民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用气比例+1.134*(1-8%)*一般非居民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气比例

对应的结算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望认真做好调价后的结算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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