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21〕136号
各区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已经2021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说明
为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适用于本市登记在册的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的平时使用。
二、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在交付平时使用前,使用申请人需对照《负面清单》对拟使用业态进行自查排除。市、区主管部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依据《负面清单》予以审查排除,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租赁合同约定:在使用中,如实际使用业态与原申请不一致或需要变更的,需经得民防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利解除合同。
四、《负面清单》中未列入事项,以国家、本市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禁止性规定为准。
五、《负面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管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发布。
六、《负面清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
类 别 |
负面清单内容 |
一、所有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 |
禁止开设易产生噪音、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商品批发、集散市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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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明火类加热烹饪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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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宠物诊疗、寄养、互动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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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员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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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存放生鲜、水果及其他易腐烂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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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存枪支弹药、雷管及锂电池和含锂电池的电器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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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居民区的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 |
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饮类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盈利性教育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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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盈利性娱乐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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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易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音类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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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各类需由大型车辆出入居民区的仓储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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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 |
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饮类服务项目 |
禁止开设儿童游乐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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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游戏厅、网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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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设商场、超市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