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方斜路、实华公寓,南至方斜路558号、大吉路,西至肇周路、方斜路419号,北至大吉路、建国新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710、702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710、702街坊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
大吉路:175—193号(单号)、270—280号(双号)、290号、
294—308号(双号)、312—320号(双号);
173弄13—31号;
310弄1—27号;
方斜路:401—413号(单号)、500—554号(双号);
401弄4—13号;
524弄1号、2号;
548弄1—3号;
556弄1—25号;
556弄17支弄1—17号;
肇周路:385—405号(单号)、413号、41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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