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710、702街坊)

印发日期:2025-06-27      发布日期:2025-06-27      黄府征〔202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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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方斜路、实华公寓,南至方斜路558号、大吉路,西至肇周路、方斜路419号,北至大吉路、建国新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710、702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5627


710、702街坊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

 

大吉路:175193号(单270280号(双)、290号

294308号(双)、312320号(双

173弄1331号

310弄127号

 

方斜路:401—413号(单号)、500554号双号);

401弄413号

524弄1号2号

548弄13号;

556弄125号

556弄17支弄117

 

肇周路:385405号单号)、413号41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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