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4-14      发布日期:2026-04-15      沪卫职健〔202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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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职卫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以下简称《放卫办法》)及有关国家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管理模式,加强帮扶指导和质控监督联动,对存在问题的机构重点执法检查,落实整改闭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

2.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通过报告评审、能力验证、现场评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评估。落实监测评估意见反馈和整改闭环制度,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机关要持续完善相关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在信息系统对机构和人员信息进行更新维护。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切实保障资质认可所需经费,确保技术评审工作有效实施

4.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提升法制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杜绝超范围从业、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上传信息报告卡。坚持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廉洁从业、恪守道德,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1和2。

 

附件: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2.上海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4

 

 

附件1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相关工作要求

 

1.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除外)由市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作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承担资质认可具体工作,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作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单位承担技术评审工作。注册地(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技术评审、资质认可和颁发证书。

2.资质认可机关和技术评审单位按照《职卫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以下简称《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技术评审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应按照《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要求,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或线下受理窗口提出资质新办、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等事项申请。拟只申请增加检测项目的,应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录1)。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由新发布标准代替,且验证其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应向资质认可机关提交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及方法验证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

4.作为技术评审单位,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需建立考试题库、每年根据机构需求集中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通过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活动。考核结果的有效期参照《职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机构资质有效期。机构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新增、减少、关键岗位变化等)后60日内将变化相关材料(见附录2)提交技术评审单位,核实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机构注册地且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技术评审单位向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有关材料关键岗位人员需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具体由技术评审单位现场组织。

5.在本市开展技术服务(包括外省在本市开展技术服务)的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申请开通“上海市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s://180.163.105.150:2005/#/

login)账号,完善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每次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前,需在该平台登记技术服务项目获取统一报告编号;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后,需在该平台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平台将生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卡”和质控二维码,机构应当将质控二维码标注于该份报告的每一页页脚居中位置。报告编号及质控二维码为技术服务管理质控、报告真实性查验的重要标识。该平台直接对接“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无需二次重复填报,详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模块操作手册》(附录3)。从即日起试运行至2026年6月30日,之后全面实施。

6.各区卫生健康委、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控中心要加强机构取号、报告上传的宣传动员,做好培训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受理窗口: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1楼,33976317

          2.浦东新区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68542222-83031

技术评审咨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田林路200号A2栋9楼,22836272

平台咨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2758710-70347

 

附录: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模块操作手册

 

 

                   

 

 

 

 

 

 

 

附录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第一类业务范围:

□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

□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

其他: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提交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2.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 3.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

□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申请增加的每项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 6.不增加业务范围,仅申请增加检测项目的,须提交上述材料3、4及应用报告清单。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表

 

本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减少以下XX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变更信息如下:

姓名

身份

证号

专业技术人员类别

 

职务/职称

劳动合同

四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考试合格

变更前所在机构

变更后所在机构

变更方式

备注

张三

310XXX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如:研究员

□有£

□有□无

 

££否(    年)

没有

填“无”

填写全称

增加/减少

 

 

 

(关键岗位请补充工作经历)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本单位已知晓并自愿遵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11号)和本市相关规定,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2

 

上海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相关工作要求

 

1.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评价中心”)作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和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单位,应按照《放卫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技术评审工作。

2.作为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价中心需建立考试题库、每年根据机构需求集中组织1次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通过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活动。考核结果的有效期参照《放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机构资质有效期。机构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新增、减少、关键岗位变化等)后60日内将变化相关材料(参照职业卫生)提交技术评审单位,经核实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关键岗位人员需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具体由技术评审单位现场组织。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放卫办法》要求,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或线下受理窗口提出资质新办、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等事项申请。拟只申请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应提交《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由新发布标准代替,且验证其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应向资质认可机关提交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及方法验证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

4.根据《放卫办法》的要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6年12月31日。资质在2027年1月1日及之后到期的,我委将在2026年5月31日前组织对其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有效期不变;请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至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1楼,33976317

技术评审咨询: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

          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3楼,33976218

 

附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附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增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

□核医学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 □核医学)

□放射诊疗场所检测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 □核医学)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个人剂量监测

X、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

β射线个人剂量监测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检测、评价项

 

提交材料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2.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3.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评价项目清单/申请表;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申请增加的每类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模拟检测报告或两份模拟评价报告)。

□6.不增加业务范围,仅申请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须提交上述材料3、4及应用报告清单。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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