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沪民司企〔202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你公司章程中原第八条“公司地址:上海市四平路710号4F”修改为“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518号101室”。
二、将你公司章程中原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设立之日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二十年”修改为“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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