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C01-14B-02和C01-14B-09号两幅租赁住房用地开发建设主体调整的批复

印发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2021-06-10      沪松府〔2021〕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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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c01-14b-02号

c01-14b-09号两幅租赁住房用地项目的批复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c01-14b-02和c01-14b-09号两幅租赁住房用地开发建设主体调整的请示》(沪松房管〔2021〕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c01-14b-02号和c01-14b-09号两幅地块作为租赁住房用地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并由上海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区属国企)与上海领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企)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两幅租赁住房地块的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联合申请的投资比例为:上海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上海领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90%)。若联合体竞得地块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持有运营主体,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比例须与竞买申请时保持一致,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地块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持有运营物业,由相关国有企业保持控股或实际控制,并应按照本市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公益责任。上述要求纳入两幅地块的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中。

    三、该项目“只租不售”,租金不高于市场同类房源租金水平,并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区规划资源局、发改委、房管局、建管委、经开区管委会、上海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领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推进后续工作,确保项目按节点开工建设。

特此批复。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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