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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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