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开展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
本市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投放、新增投放以及回收车辆的备案及其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备案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平台”),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行业信息平台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各区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主管部门”)在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直接实施或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核实发现的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回收的未备案车辆按规定程序实施代为清理回收。
三、细化实施规定
(一)投放车辆的备案及其信息数据传输
1.运营企业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同步提交与相关区主管部门签订的投放运营协议或经相关区主管部门认可的承诺书(投放运营协议或承诺书应书面明确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可约定运营企业和区主管部门的协商推进事项):
(1)运营企业初次投放车辆的,提交备案的车辆投放方案应包括:运营企业基础信息、拟投放车辆数量、投放时间和区域、投放计划安排、车辆质量检测合格报告、配套运营维护保障措施等;初次投放的车辆可最多在2个区运营,投放数量范围为500-5000辆(中心城区)——1500-15000辆(郊区),并应符合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投放方案不予备案;
(2)运营企业新增投放车辆的,提交备案的车辆投放方案应包括:运营企业在本市备案的车辆总数及各区投放使用情况、拟投放数量、投放时间和区域、投放计划安排、配套运营维护保障措施等,其中运营企业拟新增投放车辆数与在本市已备案车辆数之和,不得超过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定该运营企业在本市的最大投放车辆规模,否则不予备案。
2.运营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后,应按照以下流程要求将投放运营车辆的信息数据在投放车辆时同步传输至行业信息平台:
(1)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七日,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向行业信息平台批量上传拟投放的车辆基础信息(投放批次号、车辆唯一识别码、动态总量和投放区域等),已备案注销的车辆不予重新备案投放;
(2)行业信息平台在收到运营企业传输的车辆基础信息三日内审核确认,并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登记;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行业信息平台传输的车辆基础信息三日内完成电子登记,并将电子登记结果通反馈至行业信息平台;
(4)行业信息平台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子登记结果后一日内告知运营企业车辆备案情况;
(5)运营企业应当投放运营经行业信息平台备案的车辆,并在投放运营后将车辆信息按规定的技术要求传输至行业信息平台,确保信息传输质量。
(二)已备案车辆的运营、回收及其信息数据传输
1.车辆投放运营后,运营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运维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配备管理力量,做好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运营调度和用户投诉处理,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在投放运营的行政区域或周边临近区域内设置长期固定、可满足清收暂存要求的暂存专用停车场地;
(2)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营服务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按要求将有关运营数据(车辆开闭锁动态信息、车辆停放位置信息、企业统计数据等)传输至行业信息平台;
(3)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回收、报废和更新老旧破损车辆。
2.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在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回收已备案车辆,以及及时回收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已备案车辆。在回收车辆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将回收车辆的信息数据同步传输至行业信息平台:
(1)运营企业在回收车辆前七日,通过行业信息平台提出备案注销车辆申请,按规定的技术要求通过“备案注销”接口批量上传申请备案注销的车辆信息;
(2)行业信息平台接收运营企业传输的申请备案注销车辆的基础信息后三日内审核确认,并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注销;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行业信息平台传输的车辆基础信息三日内完成电子注销,并将电子注销结果通反馈至行业信息平台;
(4)行业信息平台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子注销结果后一日内告知运营企业车辆备案注销情况,并建立注销车辆监控数据库;
(5)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行业信息平台关于备案注销结果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备案注销的车辆全部回收;对于车容车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备案注销车辆,应立即回收。
(三)对投放运营车辆的备案情况检查
1.各区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每月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使用行业信息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展扫码抽查,每季度累计抽查的车辆总数比例应不低于行业信息平台监测统计每家运营企业在本区投放车辆规模的10%。
2.行业信息平台每周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报送上一周各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核实情况,并于每月上旬报送上一月分区、分运营企业的车辆备案核实结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视情在行业内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
3.鼓励运营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共治,组织专门人员使用行业信息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展互相扫码抽查。
4.如遇到重大活动保障另有检查要求的,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部署落实。
(四)及时清理回收违规投放的未备案车辆
1.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及时清理回收未备案车辆的主体责任,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关动态调整投放数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清理回收未经行业信息平台备案的车辆。
2.各区主管部门在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明确的运营企业自行清理回收期满后,对本行政区内相关运营企业的运营车辆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发现的未备案车辆情况催告相关运营企业立即清理回收。对于后续在开展车辆备案情况检查中发现运营企业仍未清理回收的违规投放车辆,应当组织人员同步代为清理回收至已向行业信息平台报备的暂存专用停车场地,使用行业信息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对有关暂存车辆进行扫码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运营企业。
3.鼓励运营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共治,提供暂存专用停车场地经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筹后,供有需要的相关区主管部门在代为清理回收违规投放的未备案车辆时使用,并可在相关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派驻人员协助开展现场管理。
(五)对代为清理回收车辆的处置
1.当行业信息平台监测的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扫码备案率达到90%以上时,相关区主管部门可书面通知相关运营企业向其发还清收暂存的车辆。
2.运营企业接到相关区主管部门取回车辆的书面通知后,应依据投放运营协议或承诺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取回车辆并承担车辆清收和暂存等相关合理费用。
3.各区主管部门应监督相关运营企业使用行业信息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使用“取车扫码”功能在取回车辆出场时进行扫码登记,对未备案车辆及时清运出本市,并组织人员监督车辆清运的实施过程。
4.如遇到重大活动保障另有处置要求的,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部署落实。
四、制定监督措施
(一)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行业信息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有关备案信息或行业信息平台监测统计数据后移送市交通执法部门,由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实施服务质量评价
1.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运营企业落实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向行业信息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等行业管理要求情况,以及开展用户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服务质量评价主要分为定期评价和临时评价两种形式,其中:定期评价原则上每半年实施一次,有关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评价主要结合全市重大保障活动需要或基于行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运营企业拒不执行行业管理规定并产生严重影响时,可按季度或按月实施。
(三)动态调整投放数量
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1.定期调整。根据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定期评价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调整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数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回收超量投放的车辆,符合新增投放车辆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2.临时调整。根据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临时评价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调整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数量;对于严重违反总量调控原则、拒不落实监督整改要求的运营企业,可直接注销其备案车辆,责令其退出运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