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5-07-28      发布日期:2025-08-06      沪财税〔2025〕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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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本市首次申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免收证件费。对2025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符合国家免收规定的费款予以退付。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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