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5-11      发布日期:2026-05-14      沪财税〔2026〕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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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413号),现就做好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委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管理权限,对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并实施相关收费减免。

  二、请你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做好本次国家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缴、退付等衔接工作。国家新标准开始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国家新标准开始执行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多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予以清算退付。

  三、请你委组织相关单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障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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