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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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发改价调〔2022〕7号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自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全额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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