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04-09 来源:金山区人民政府
网络餐饮方便快捷,深受消费者喜爱,但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屡屡触碰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的红线。为警示行业、引导合规,现集中曝光四起外卖领域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某小吃店伪造许可证及无证经营案
案情简介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入网餐饮店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某小吃店在线上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明显的有效期篡改痕迹。经系统核查确认,该许可证系伪造。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但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并联动外卖平台将该店铺下架。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的法定凭证,也是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基础准入关口。伪造、过期许可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无视食品安全底线、逃避监管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威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巡查精准发现问题,线下核查快速处置,严厉打击了无证、假证经营行为。这既有力压实了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切实净化了网络餐饮经营环境。
案例二:某餐饮店后厨擅自增设蹲厕案
案情简介
3月3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外卖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操作区域的角落擅自增设了一处蹲式厕所,且未设置可密闭的物理隔离及独立排风设施。该蹲厕与食品原料存放区、加工区之间明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蹲厕,限期拆除或进行封闭改造,并对相关食品加工区域彻底清洗消毒,同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的后厨加工环节相对隐蔽,消费者无法直观监督。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擅自改变后厨布局、增设污染源。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执法,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也警示所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否设有堂食,后厨改造必须合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须主动报告;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住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某餐饮公司以鸭肉冒充羊肉案
案情简介
3月24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某“无堂食”外卖店时发现,当事人存有已预处理的肉类。经核查,该肉类为当事人采购的羊肉风味串,经油炸加工后,被用作店内“羊肉炒饭”的“羊肉”原料,但其主要配料实为鸭肉。此外,当事人在多个外卖平台的店铺中,有多款名称及介绍中标注“羊肉”的菜品,实际均由上述鸭肉制品制作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经营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借助虚假宣传等手段突破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底线。广大经营者必须引以为戒,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信息真实、准确、清晰,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选购商品时,应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食材标注和商户资质,妥善保留订单记录和消费凭证。如发现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小吃店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1月2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小吃店在网络订餐平台开展线上外卖业务时,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查,该小吃店此前主要依靠线下堂食经营,为拓展客源,店主在某主流网络订餐平台注册了线上网店,至执法人员核查时已运营一个多月。期间,该网店仅展示菜品信息、价格及配送服务,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要求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外卖商家的“身份证”,承载着经营主体资质、经营业态等重要信息。部分商家贪图省事,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埋下了食品安全隐患,触碰了监管红线。在此提醒外卖商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须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许可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与实际经营一致;无论堂食还是外卖,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