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59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0-11-01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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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现就罗卫东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标准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建立标准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所固有的基础性、引领性等作用,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共识。近年来,我市和苏浙皖三省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在标准一体化工作机构搭建、工作机制探索、工作流程重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对照《纲要》提出的“实现区域内重点标准目录、具体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管三协同,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区域协同标准体系”还有较大差距,也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

  罗卫东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成立区域标准化联合组织、赋予区域标准统一编号、建设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在示范区开展相关标准化试点等4条建议,对继续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一是探索成立区域标准化联合组织。我市将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上海在标准化人才、资源方面的集聚优势,组织开展区域标准化联合组织组建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对联合组织的架构、工作机制、工作职能以及与现有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等进行梳理分析,主动牵头区域标准化联合组织组建的具体工作。

  二是实质性开展区域标准“四统一”工作。在去年5月四省(市)联合召开的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工作首次会议上,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提出了区域标准统一研制、统一立项、统一发布、统一实施“四统一”的工作设想。今年上半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牵头对三省一市地方标准制定流程、相关工作文书等进行了梳理整合,并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入手,实质性启动了“四统一”工作,计划于7月底前,由“四地八方”(八方即4个市场监管部门和4个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对首批12项区域标准开展立项评审,并采用四地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立项计划,建立跨区域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展标准编制,共同组织标准技术评审和形式审查,联合发布区域标准。目前,“四统一”面临的最大瓶颈是区域统一标准编号与我国现行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之间的不一致。建议在不改变区域标准本质(区域标准仍属于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将原地方标准编号DB后的两位数区域代码统一为“310”(‘3’代表长三角。‘1’代表一体化。‘0’谐音‘灵’,代表灵活机动,亦指很灵,代表标准的先进性、创新性)或“CSJ”(长三角拼音首字母)。

  三是持续推进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建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和关心下,2019年底,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签署了《共建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框架协议》,搭建了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希望通过这一平台建设运行,为三省一市充分发挥各地在产业、技术及国际标准化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合力打造区域国际标准化高地,提升区域国际标准化水平提供组织保障。今年上半年,三省一市正按照《共建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框架协议》的总体安排,研究建立相关合作制度,以具体项目推进区域实质性合作,共同培育一批国际标准项目、培养一批国际标准化工作人员、提升一批企业国际标准化能力,有效支撑区域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四是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目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和我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正会同沪苏浙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三地公共服务和乡村振兴相关标准进行调研、梳理。在公共服务方面,示范区执委会拟于近期发布《示范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项目目录(第一批)》,通过统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实现示范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在乡村振兴方面,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机制”“长三角农产品安全检验结果互认”“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联打联防”“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协作”“区域食品安全应急协作”“食品安全舆情交流机制”“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等七个方面着手,探索开展乡村振兴标准化试点。

  以上会办意见,供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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