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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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人社规〔201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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