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 为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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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30日印发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执行期限管理,提升执行效率

  1.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执行法院应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发送财产报告令等材料。

  2.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执行法院应判断查控在案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的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明的财产,对于可予网络控制的,应当在收到网络查询结果之日起2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对于不可通过网络控制的,应当在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或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采取控制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3.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之日起7日内进行查控或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查控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查控结果;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控并反馈查控结果。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应当优先采用,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执行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5.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的,应当在价款或者需要补齐的差价全额交付之日起10日内作出成交或抵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因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协议达成需要交付财产的,应当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财产移送买受人或承受人。

  6. 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在30日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延缓发放,报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对需作财产分配的,应当在最后确定的财产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发放。

  二、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7.坚持执行强制性,严厉惩戒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适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用刑事手段惩治被执行人违法行为。

  8.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精准和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对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执行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10.执行法院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11.依法准确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适用上述措施前可合理设置一定宽限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对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解除相应措施。

  三、加强执行转破产工作,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

  1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相关要求,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探索执转破简易流程相关规定,规范并推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加强与审判部门配合,优化、规范执转破工作流程,做到应转必转、应破尽破、信息互通共享。

  1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14.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四、加强执行联动,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15.助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把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市(区)指标体系,将执行工作融入平安建设大局,有效利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助推和健全各项执行工作。

  16.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推动有关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相关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17.健全与工商、房地、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的执行协作,进一步完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优化本市相关银行定点集中办理冻结、扣划等执行协助业务,努力提升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全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18.进一步争取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依靠公安机关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为执行工作“查人找物”提供切实有力的支撑。

  五、畅通执行救济途径,提升执行公开和透明度

  19.完善执行过程中相关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2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者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错误,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拓宽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形式,畅通公开渠道。加强平台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推动实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强制措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等全面统一公开。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不同平台,及时将执行关键节点信息主动推送告知当事人,满足社会公众多渠道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适时探索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打造“阳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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