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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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高法〔2020〕1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及职能部门: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就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的事由、最大次数等作出新的规定。为切实抓好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法院近期就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一次专题学习,确保全体民商事审判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全市各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规定》第二条规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即,案件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不得延期开庭审理。

  三、诉讼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发现上述情形后三日内向本院院长或者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报告,并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院长或者副院长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情形发生时距离开庭日不足五日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即时报请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

  四、全市各法院要按照《规定》第三条规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五、各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的有关延期开庭审理或者延长审限的申请要严格审查。有关延期开庭审理或者延长审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的,不予批准,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督促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下级法院加快审理进度,促进案件及时审结。

  六、全市各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将《规定》落实情况纳入法官审判工作绩效和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适时督办,确保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七、全市各法院对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各法院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对全市法院抓好上述工作的意见建议(包括当前审判管理系统对于延长审限事由、扣除审限事由、开庭结果具体情形的设置是否合理等),请于2月15日前报送高院审管办,并抄送高院商事庭(联系人:高院商事庭彭浩,5231分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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