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与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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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8日印发实施)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同日施行,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流程、新的要求、新的标准。为落实相关精神,更好的提升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水平,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行为,现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统一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中心建设要求,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统一由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集约化办理。自通知之日起,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统一由各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集约化办理,具体包括鉴定需求的初审,鉴定(含重新鉴定)机构的指定、指定结果告知书和鉴定委托书的出具、鉴定初始材料的交接、鉴定书的接收、超期鉴定的督查催办、工作评价等工作内容。

  二、流程与时限

  1.业务庭向立案庭提出鉴定需求后,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指定工作。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后,退回业务庭。符合委托条件的,自行指定鉴定机构或者报高院立案庭指定。立案庭自行指定鉴定机构的,出具鉴定机构指定结果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指定的鉴定机构。

  报高院立案庭指定的鉴定类型为: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审价、会计审计四类。高院立案庭收到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随机选择方式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机构指定结果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指定的鉴定机构和报送法院。

  2.鉴定机构收到指定结果告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接待,并联系业务庭承办法官,确定鉴定机构与承办法官的首次沟通时间。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指定。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机构,并将鉴定机构放弃指定情形报高院立案庭。

  3.鉴定机构与业务庭承办法官沟通鉴定前期准备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交流,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机构如果发现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或者有法定回避事项,应当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庭。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回。

  二是机构同意接受指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庭承办法官提交以下资料:(1)鉴定所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清单,(2)鉴定收费标准、预交费用金额及账户,(3)鉴定机构和本次鉴定人的基本信息。

  4.业务庭与鉴定机构沟通,完成鉴定前期准备工作后,向立案庭转交相关鉴定材料。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移交鉴定材料,不合格的,应当退回业务庭,并说明理由。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已经明确,(2)鉴定预收费用已缴入鉴定机构账户,(3)移交的鉴定材料已经质证, (4)鉴定机构鉴定人不需要回避。

  鉴定机构接收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的同时,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承诺书,交至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5.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递交鉴定书,并提供相应的副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对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如有不符,退回机构重新出具。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委托法院的名称;(2)委托鉴定的内容及要求;(3)鉴定材料;(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鉴定意见;(7)承诺书;(8)鉴定人签名、盖章;(9)鉴定人资格资质证明等。

  立案庭应当将审核合格的鉴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业务庭。

  6.鉴定机构签收委托书之日起,鉴定期限开始起算。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立案庭应当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对鉴定机构给予提醒。超出鉴定期限尚未完成的,立案庭应在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督办,并记录每次的督办结果。

  7.立案庭应当在鉴定机构完成此次鉴定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机构工作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

  三、几点说明

  本通知所称的鉴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对外委托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电子数据、会计审计、检验检测、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产品质量、建筑工程、测量测绘、知识产权、海事海损等专门性领域。

  本通知规定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诉前案件、行政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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