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沪府规〔202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
(2021年3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继续承担盐行业发展规划、工业盐管理、食盐供应协调和本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许可等职责。
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事项目录的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高效完成相关职能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
| 序号 | 具体具体处罚权事项名称 | 处罚权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 1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 26 条 | 市级、区级 |
| 2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
| 3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 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 市级、区级 |
| 4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
| 5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
| 6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
| 7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 28 条 | 市级、区级 |
| 8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
| 9 | 对未按«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出标识 | «食盐专营办法»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 29 条 | 市级、区级 |
| 10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 | «食盐专营办法»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 31 条第 2 款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