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沪府规〔202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
(2021年3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现就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能网办、尽量网办”“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优化事项办理模式,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下沉基层办理,实现“两个集中”(企业事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集中),打造扁平化、便捷化政务服务模式,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办、就近办,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2021年6月底前,实现本年度首批135项事项优化落地;2021年底前,新增一批事项优化办理模式,基本完成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工作。
二、优化模式内容
(一)深化全程网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或补正申请材料,市级业务部门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原办理渠道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予以阶段性保留。
(二)下放基层实施
除涉及跨区、确需全市统筹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并明确事项下放后的承接部门、具体下放内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后,申请人可到区(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事项承接部门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转报市级业务部门审查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委托基层收件
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并明确委托收件的办理层级、办理部门和责任分工等。事项委托基层收件后,申请人可到区(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上系统、线下快递等渠道流转至市级业务部门,市级业务部门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一)做好支撑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求,统一制定收件、受办理业务规则,细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工作分工、权责边界;及时调整更新业务规则、办事指南,并第一时间告知事项承接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要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升电子证照调用和数据共享能力,并在业务协同、人员培训、数据共享、技术支持、材料流转等方面,为事项承接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支撑保障。
(二)确保事项承接实施
下放基层实施、委托基层收件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由市级业务部门所属下级部门承接,原则上均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各区要为政务服务中心承接事项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升级综合窗口和业务受理办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事项承接部门要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
(三)持续提升服务能级
各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落地,持续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深化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全面落实“两个免于提交”要求,大力推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要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形成收件受理、材料流转、审查决定、结果送达全流程线上线下衔接流畅的完整闭环,促进政务服务更加规范、便捷、高效。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政务服务办理模式优化工作,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密切跟踪事项落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评估实施效果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搞好宣传总结
各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知度,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在网上办理、就近办理业务。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更多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办理模式。
各部门2021年度首批135项事项优化落地工作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新增优化办理模式事项清单,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各部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1.2021年度首批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清单(65项)
2.2021年度首批下放基层实施事项清单(25项)
3.2021年度首批委托基层收件事项清单(45项)
附件 1
2021 年度首批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清单( 65 项)
序号 | 部 门 | 事项名称 |
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3 | 市体育局 | 《中国武术段位制》晋段业务办理 |
4 | 市公安局 | 预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或者跨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的安全许可审批 |
5 | 市医保局 | 办理互助帮困就医记录册 |
6 | 市司法局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
7 | 市司法局 |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
8 | 市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审批 |
9 | 市司法局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10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历(大学本科)公证 |
11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历(硕士研究生)公证 |
12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历(博士研究生)公证 |
13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历(大学专科)公证 |
14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位(学士)公证 |
15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位(硕士)公证 |
16 | 市司法局 | 申办学位(博士)公证 |
17 | 市司法局 | 申办死亡(因病死亡)公证 |
18 | 市司法局 | 申办死亡(自然死亡)公证 |
19 | 市司法局 | 申办死亡(猝死)公证 |
20 | 市司法局 | 申办不动产物权公证 |
21 | 市司法局 | 申办纳税状况公证 |
22 | 市商务委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23 | 市商务委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
24 | 市商务委 | 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25 | 市商务委 | 举办会展活动信息备案 |
26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公司及分公司)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
27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28 | 市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 |
29 | 市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评申请 |
30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 |
31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从业人员(初级)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证书查询下载 |
32 | 市绿化市容局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33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迁移树木的许可 |
34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砍伐树木的许可 |
35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 |
36 | 市绿化市容局 | 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 |
37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 |
38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 |
39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林木品种的审核和审定 |
40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41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42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许可 |
43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许可(初审) |
44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许可 |
45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国务院有关人工繁育无特别规定的野生动物) |
46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生产数量核定 |
47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
48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 |
49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 |
50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许可 |
51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审核 |
52 | 市绿化市容局 |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审核 |
53 | 市绿化市容局 | 关闭、闲置、拆除或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 |
54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设立垃圾处置场(厂)或者处理设施的审批 |
55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 |
56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
57 | 市绿化市容局 | 对从事生活垃圾中转处置服务的许可 |
58 | 市绿化市容局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
59 | 市绿化市容局 | 绿化市容科研项目申报 |
60 | 市绿化市容局 | 渣土运输举报 |
61 | 市绿化市容局 | 餐厨废弃油脂线上申报、签约 |
62 | 市药品监管局 | 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备案 |
63 | 市退役军人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
64 | 市民防办 | 地下空间兼顾设防行政审查 |
65 | 市民防办 | 民防工程档案接收 |
附件2
2021年度首批下放基层实施事项清单(25项)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下放内容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市教委 | 校外线上培训备案 | 区教育部门 | 由区教育部门实施备案 | 1.建立长效机制。修订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完善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2.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行业风险特点,发挥培训机 构管理平台优势,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预警防控,保障校外线上培训安全运行。 3.强化监督协调。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惩处。 4.加强培训指导。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区教育部门规范校外 线上培训备案工作。 |
2 | 市科委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区科技部门 | 由区科技部门实施审批。 | 1.加强审管衔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规则 和标准。 2.完善监管方式,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风险特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 行为调查处理。 3.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指导区科技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监管 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各区不定期抽查复核力度,确保全市范围内行政审批规范 统一。 |
3 | 市科委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 | 区科技部门 | 由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 | 1.加强审管衔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 标准。 2.完善监管方式,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事项风险特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 行为调查处理。 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指导各受理点做好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审核和监 管等工作,对各受理点审核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全市范围内行政审批规范统一。 |
4 | 市公安局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 浦东新区公安部门 | 由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理、发证。(限于“互联网医院”“数据中心/云计算”等2个行业) | 1.市公安局建立与浦东分局的工作运转机制,开通浦东分局等级保护受理平台账户,对接市 局等级保护受理平台,按照属地化受理原则,由浦东分局开展“互联网医院”“数据中心/ 云计算”等2个行业涉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事项受理工作。 2.市公安局对受理平台的数据、信息开展定期检查,查验信息完整性、录入真实性。同时, 加强对浦东分局的监督和指导,并联合浦东分局对申请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系统定 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等级保护工作培训,规范申请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 |
5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 浦东新区 司法部门 | 由浦东新区司法局受理、发证。 | 1.建立开业约谈制度。及时与浦东新区承接部门协调沟通,明确审批流程、时限,承接部门 建立“开业必约谈”制度,在颁发证照后,由承接部门约谈律所负责人,加强对新设律所 的警示与监管。 2.建立律师诚信操守审查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过程中有关律所负责人、合伙 人,初审机关对其执业经历及诚信操守进行核查,对曾在公检法机关任职或担任过外国代 表处代表或雇员的,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3.建立定期回溯抽查制度。承接部门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律所进行回溯检查,进一步核实律 所是否符合设立规范。 |
6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 浦东新区司法部门 | 由浦东新区司法局受理、发证。 | 1.建立开业约谈制度。及时与浦东新区承接部门协调沟通,明确审批流程、时限,承接部门 建立“开业必约谈”制度,在颁发证照后,由承接部门约谈律所负责人,加强对新设律所 的警示与监管。 2.建立律师诚信操守审查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过程中有关律所负责人、合伙 人,初审机关对其执业经历及诚信操守进行核查,对曾在公检法机关任职或担任过外国代 表处代表或雇员的,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3.建立定期回溯抽查制度。承接部门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律所进行回溯检查,进一步核实律 所是否符合设立规范。 |
7 | 市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浦东新区 财政部门 | 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受理、发证。(限于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 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2.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加强对浦东新区相应受理、发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
8 | 市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浦东新区财政部门 | 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受理、发证。(限于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 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 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加强对浦东新区相应受理、发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
9 | 市财政局 |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 浦东新区财政部门 | 接收备案材料。(限于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及时与浦东新区承接部门协调沟通,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细化监管措施,确保平稳 衔接。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 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实际与承诺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企业依法 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备案。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1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年度报告材料。 | 1.对年度报告内容及公示信息,依法开展抽查。 2.根据监督举报情况进行检查核查。 3.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等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跨区使用除外)及生产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 | 1.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相关许可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 2.明确工作细则,加强对区级审批、监管人员的培训,由市环境执法总队加强抽查评估。 3.强化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专项检查,压实责任,形 成合力。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 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
14 | 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 1.对实施管控与修复施工工程的地块,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修复方案与工程一致性检查。 2.对实施管控与修复施工工程的地块,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施工阶段、效果评估阶段至少开 展一次现场检查。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3.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对完成效果评估的地块,就其效果评估报告、竣工验收 报告、监理报告开展年度抽查评估;对抽查评估发现有问题的地块,开展现场复核。 4.对评审专家定期组织培训及考核评价,动态更新专家库。 5.定期组织对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质量抽查评估;对抽查评估发现有问题的第三方进行通报 并责令整改。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风险评估报告评审 |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 | 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 1.将区生态环境局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确认存在污染需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未经治理修复达到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禁止开工建设任 何与修复污染的项目。 2.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及地块调查报告开展年度抽查评估;对 抽查评估发现有问题的地块,开展现场复核。 3.对评审专家定期组织培训及考核评价,动态更新专家库。 4.定期组织对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质量抽查评估;对抽查评估发现有问题的第三方进行通报 并责令整改。 |
16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备案。 | 1.实施备案信息通报,及时将备案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2.开展备案情况评估,定期对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备案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并责令整改。 3.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一般固废跨省转移的产废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按比例 开展现场抽查。 |
17 | 市交通委 | 内河船舶文书签注 | 区交通部门 | 由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交通部门实施原由市交通委负责的内河船舶《航行日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签注。 | 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文书配置情况及记载情况,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18 | 市交通委 | 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 区交通部门 | 由区交通部门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停教、注销。 |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加强教练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教练员的停教、注销业务。 |
19 | 市市场监管局 | 经纪人执业注册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审批。 | 1.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经纪人登记注册业务的指导。 2.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线上线下结合,开展行业相关关键词网络专项搜索,查处违法行为。 |
20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审批。 | 1.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以后置现场审查方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作出准予 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 检查。 2.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主要检查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续保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规定的条 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
21 | 市农业农村委 |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由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备案。 | 1.督促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做好收件、审核和发证 各项工作,督促各备案实验室及时规范地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 息。 2.压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由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督导辖区内的动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申请实验室备案,建立健 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3.强化备案后监管,由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全覆 盖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
22 | 市房屋管理局 | 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 区房屋管理部门 | 由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实施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改造)项目审批;并由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房屋管理部门实施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装修改造)项目中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等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审批。 | 1.由建设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加大对优秀历史建 筑修缮(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修)项目的特 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整治。 2.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对工程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市房屋管理局组织对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3.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项目制定属地 化管理程序和办法。 |
23 | 市药品监管局 | 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 区药品监管 部门 | 由区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审批。 | 1.由区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管理及帐物 相符等情况实施监管,排查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2.由区药品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 3.畅通工作机制,区药品监管部门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药品监管局沟通联系, 市药品监管局做好业务指导,加强监管信息整合。 |
24 | 市药品监管局 | 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用证明》审批 | 区药品监管 部门 | 由区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审批。 | 1.由区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非药品生产企业的咖啡因安全管理及帐物相符等情况实施监 管,排查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2.由区药品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 3.畅通工作机制,区药品监管部门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药品监管局沟通联系,市药品监管局做好业务指导,加强监管信息整合。 |
25 | 市药品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区药品监管部门 | 由区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审批。 | 1.由区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实 施后续监管和处置。 2.由区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药监局和市药品监管局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挥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强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整体监测、分类监管和 问题处置。 |
附件3
2021年度首批委托基层收件事项清单(45项)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委托基层收件部门 | 收件内容 |
一、委托区级收件事项(35项 | ||||
1 | 市交通委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区交通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 | 市交通委 | 渔业船舶检验区交通部门 | 区交通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3 | 市交通委 |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 区交通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4 | 市交通委 |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 区交通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5 | 市交通委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区交通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张江(科创)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杨浦公共人事服务中心);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黄浦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 | 1.《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件;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4.上海住所凭证;5.有效健康状况凭证;6.工作凭证 |
7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青浦区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清单收件 |
8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清单收件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 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青浦区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清单收件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青浦区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清单收件 |
11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 |
12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 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
13 | 市市场监管局 | 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委托 | 区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代表机构年报相关纸质材料的上报与接收 | 1.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审计报告;3.外国企业存续合法证明;4.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
14 | 市文化旅游局 | 邀请境外艺术家合作从事艺术创作并演出项目的审批(邀请5名以上境外艺术家从事艺术创作并演出项目为初审)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15 | 市文化旅游局 |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核发 |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16 | 市文化旅游局 | 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17 | 市文化旅游局 | 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18 | 市文化旅游局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非涉外项目)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19 | 市文化旅游局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终审) |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0 | 市文化旅游局 | 对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核发 |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1 | 市文化旅游局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 |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2 | 市文化旅游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3 | 市文化旅游局 | 拍卖文物的审核 | 区文化旅游部门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4 | 市文化旅游局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 | 浦东新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5 | 市文化旅游局 | 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浦东新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6 | 市文化旅游局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许可 | 浦东新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7 | 市文化旅游局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8 | 市文化旅游局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29 | 市残联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 | 区残联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30 | 市残联 | 0~7岁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补贴申请 | 区残联 | 一、本市户籍 1.申请人户口簿;2.监护人身份证;3.0~7岁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助申请审核表;4.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 二、非本市户籍 1.申请人出生证;2.监护人居住证;3.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4.0~7岁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助申请审核表;5.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 |
31 | 市残联 | 7岁以上重度听力障碍者人工耳蜗植入补贴申请 | 区残联 | 1.申请人户口簿;2.监护人身份证;3.7岁以上重度听力障碍者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助申请审核表;4.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 |
32 | 市知识产权局 | 认定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 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申报书(含书面材料及图片、影像等资料)和申报表 |
33 | 市气象局 |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浦东新区气象部门 | 甲级资质认定线下申请材料 |
34 | 市气象局 |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浦东新区气象部门 | 乙级资质认定线下申请材料 |
35 | 市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审批 | 区司法部门 | 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收件 |
二、委托街道乡镇收件事项(10项) | ||||
1 | 区残联 | 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上海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5.委托书;6.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
2 | 区残联 | 残疾人学生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助学补贴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4.申请人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复印件;5.《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申请表(残疾人学生)》原件;6.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7.委托书原件 |
3 | 区残联 | 残疾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费补贴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申请人考试(考核)成绩单复印件;3.申请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4.申请人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复印件;5.《上海市残疾人学历教育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6.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7.委托书原件 |
4 | 区残联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委托人身份证;2.户口本;3.身份证;4.监护人身份证;5.房产证;6.上海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7.残疾人证;8.委托书 |
5 | 区残联 | 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补贴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2.子女金融机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复印件;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生活困难残疾人与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4.子女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5.父亲或母亲(残疾人)子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7.《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申请表(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原件;8.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9.委托书原件 |
6 | 区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评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上海市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3.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初评) |
7 | 区残联 | 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及康复服务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人残疾人证;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4.“阳光心园”社区康复机构服务申请审核表;5.入站申请评估表及近期健康检查报告 |
8 | 区残联 | 8~16周岁贫困重度残疾少年儿童机构养护服务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户口簿;2.申请人残疾人证;3.机构养护服务申请表;4.监护人身份证 |
9 | 区残联 | 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补助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申请人户口簿;2.申请人身份证;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经费补助申请表 |
10 | 区残联 | 残疾人法律服务申请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1.监护人身份证;2.委托书;3.残疾人证;4.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5.委托人身份证;6.法律服务申请书;7.身份证;8.上海市残疾人法律服务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