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4月21日)

  沪府规〔20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

  “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和整体效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现就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抓手,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对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各区从2021年5月1日起,选取部分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从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在全市范围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二、落实改革任务

  (一)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场所、设备、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为基本单元,对同一行业的全部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网上“智能问答”方式,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有关信息要素,预填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

  (三)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优化设置“一业一证”专窗,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

  (四)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再统一发证。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对简单审批业务,授权受理窗口接件即办;对复杂但高频的审批业务,原则上实行双岗负责、一审一核办结。

  (五)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由各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样式及制式规范,制作行业综合许可证,加盖“上海市××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各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业,各区逐一确定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三、强化改革保障

  (一)实施改革行业清单管理。全市统一建立“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规范行业名称和涉及的事项。全市统一的“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编制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区根据全市统一目录,确定本区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目录,并可对全市统一目录提出新增、调整的建议。

  (二)制定审批监管制度规范。各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行业制定改革实施细则,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规定,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浦东新区对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率先制定可复制推广的审批监管制度规范,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参照制定相关制度规范。

  (三)推进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实现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共享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数据,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支撑。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

  (四)强化审批监管协同联动。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确保部门协同无缝隙、风险防范无死角。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

  (五)加强改革实施法治保障。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四、搞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建立改革推进工作机制,明确改革统筹协调部门、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等,形成改革合力。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调整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二)加强推动落实。各区要制定“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有力推进改革落地,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市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改革行业涉及的市级事项下放各区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公布“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等,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及时回应关切,主动引导预期,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各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在实施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1.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2.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

附件1

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第一版)

序号

行业名称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区卫生健康部门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市药品监管局

按需办理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市药品监管局

按需办理

2

化妆品制造

化妆品生产许可

市药品监管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3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市科委按需办理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市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区卫生健康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4

便利店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区药品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区药品监管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5

超市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区药品监管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区药品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6

饭店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7

小餐饮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8

现制现售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9

烘焙房/面包房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0

咖啡店/茶馆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1

酒吧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12

浴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区公安部门

按需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按需办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区体育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13

健身房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区体育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游泳场(馆)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4

美容美发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5

宾馆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区公安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排水许可证

市水务局、区水务部门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有消毒排水的须办理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烟草专卖部门

按需办理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按需办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区体育部门

按需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16

药店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区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区药品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区药品监管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7

母婴用品店

食品经营许可

区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区药品监管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18

消毒产品生产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


19

书店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区新闻出版部门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区新闻出版部门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2.按需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20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区文化旅游部门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21

电影院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市电影局、区电影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22

游乐场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按需办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区体育部门

按需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区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23

歌舞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歌舞厅须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24

游艺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区公安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消防救援机构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部门

按需办理


附件2

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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