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新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2016年12月22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规定“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的“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的要求,着眼于为参保人重病大病再增加一份商业医疗保障,支持本市商业健康险发展,在上述106号文原有框架下,我局会同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学习借鉴广州、杭州、成都等做法,遵循商业保险市场规则,结合上海实际,深入研究,形成新增个账产品(“沪惠保”)实施方案,并配套制定《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眼于对新产品的政策支持和有序规范。
(一)保留了原有机制。一是延续了106号文规定的职工可以自愿使用个账结余资金或现金投保两种支付渠道并行的机制。二是延续106号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保公司。
(二)扩大了受益范围。一是将个账产品受益范围,从原有本市职保参保人扩展到本市居保参保人。二是将个账资金使用,从只能为本人投保,扩展到可为家庭成员投保,增强家庭抵御医疗支出风险能力,符合国家拓展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改革方向。
(三)提高了服务水平。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前提下,依托市大数据中心推进信息共享,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方便投保。同时对接理赔所需医疗数据,推进快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