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根据原《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一定范围内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与消防机构通过系统内部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机构改革之后,新《消防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而对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作调整。据此,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但与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由以往的系统内部协作转变为跨部门协作,案件移送成本较高,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考虑到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历史沿革与现实需要,有必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通过《决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转由公安机关行使,以减少案件跨部门移送,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能。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八条,明确了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关于消防监督检查体制
根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实行叠加监督检查。《决定》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作出指引性规定。(第二条)
(二)关于行政处罚权移转
《决定》结合案件发生数量、发现违法行为途径、管理对象特征等因素,明确了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决定》将此类处罚事项统一归由公安机关实施,有利于做好处罚衔接,并统一办案标准。二是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但涉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除外。此类事项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事实认定较为简单,直接以公安机关名义实施处罚,有利于减少案件移送,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决定》明确,移转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执法协作机制
《决定》对目前行之有效的消防监督执法协作机制予以固化,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协调配合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
此外,《决定》还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信息共享、火灾事故调查、培训指导等方面协作予以明确,以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五条至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