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地方粮食储备是保障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第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管好用好储备粮”,并明确指出“要调动市场主体收储粮食的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仓储设施进行储粮”。本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粮食对外依存度较高,加强粮食储备立法,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及时总结提炼本市粮食储备管理经验,提供与实现粮食储备安全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有必要抓紧出台粮食储备安全政府规章。

  此次制定《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管理规范。二是对标国家要求,立足本市实际,确定对政府储备、社会责任储备的基本要求,增强刚性约束。三是突显上海特色,针对上海特大型城市粮食储备安全保障的实际需求,将本市一直以来的成功经验和贯彻落实中央粮食体制改革的实施成果予以提炼固化。

  二、《办法》在为粮食储备提供规划和保障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为确保粮食能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办法》作出相应制度设计:一是强化规划布局,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粮食物资储备规划,突出粮食安全优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比如仓库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三是坚持本地储存优先,明确市级政府储备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储存,确需异地储存的,应当优先选择粮源充足、交通便捷的地区,降低异地储存不能及时保供的风险。四是增加成品粮食储备数量,提高小包装成品粮食储备比例,以满足上海这座特大型城市粮食消费的实际需求。

  三、《办法》如何压实政府储备承储主体责任?

  政府储备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压舱石”,《办法》明确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中择优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并对承储主体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做到政府储备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仓储设施”五分开。二是规范储备行为,明确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实时监测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委托代储或者擅自租赁仓储设施,不得收储不合格的粮食,以杜绝“储好储坏一个样”的情况。三是严格储备轮换,规定政府储备轮换主要通过在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标的起价由粮食交易平台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草拟,报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确定,防止承储企业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违规轮换现象。

  四、关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办法》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新格局,实现从“藏粮于库”到“藏粮于市”的更高层次粮食供需动态平衡,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办法》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主体的范围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粮食批发市场、餐饮企业等,具体适用规模、日常最低库存量等标准,由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具体承担的储备数量、品种、质量等,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是明确对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要求,包括按照核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履行仓储保管职责,服从政府调控,在粮食价格波动大或处于应急状态时,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等。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和调用补偿。财政、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通过优先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式,对社会责任储备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另外,《办法》还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和居民家庭,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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