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19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加强本市盐业管理,对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1年颁布施行,2010年、2015年分别作过简易修订。但随着国家盐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实际,亟需作出修改和完善。一是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盐改方案”),要求地方政府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根据“盐改方案”和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日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本市调整了食盐监管体制,取消了食盐政府定价和区域经营限制。为确保法制统一,有必要对《若干规定》作出修订。二是加强本市盐业规范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需要。盐业体制改革有效释放了食盐市场活力,但工业盐或不合格食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的风险一定程度存在,需要从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予以规范,确保本市食盐质量和特殊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三是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盐业监管制度的需要。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本市已经明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检查权、强制权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有必要在修订《若干规定》时固化。

  二、《规定》从哪些方面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要求?

  《规定》在坚持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的专营制度基础上,重点从以下方面落实“盐改方案”要求:一是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允许现有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即产盐的可以卖盐;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即外省市的盐可以来沪销售,上海的盐也可以销往各地。二是放开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地方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和准运制度,取消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三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这些价格都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规定》如何保障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规定》针对食盐质量安全、碘盐和未加碘盐供应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作出相应规范:一是明确食盐生产经营要求,包括生产应当符合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碘盐碘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不得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等,并增设了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的相应罚则内容。二是确保加碘盐和未加碘盐供应有序,包括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保证碘盐和未加碘盐的供应。三是建立食盐与非食用盐分类贮存、运输制度,明确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同时贮存、运输食盐和非食用盐的企业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建立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和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食盐市场的稳定。

  四、《规定》对食盐网络销售有哪些要求?

  针对网络销售这一新渠道,《规定》通过规范网络销售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行为,确保本市网售食盐质量安全。一是明确通过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相关链接。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核验、登记进入其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以及对食盐来源合法的承诺。三是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法情形,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五、《规定》建立了哪些创新监管制度?

  《规定》在根据本市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对全流程信息监测、外省市食盐企业在沪经营监管等方面,探索建立相应创新监管制度:一是食盐产品追溯机制,明确由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负责建立,消费者可以通过食盐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查询食盐相关信息。二是食盐与非食用盐分类记录制度,明确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生产、采购、贮存、销售信息记录制度;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三是信息上报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食盐的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食盐销售信息,并设定了相应罚则,以实现更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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