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稳妥推进行政执法权下放街镇工作,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总体考虑

  为确保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充分考虑基层的承接能力,按照稳妥有序,成熟一批赋权一批的原则,分批次逐步开展赋权,先启动首批赋权清单制定工作,在“十四五”期间逐年扩大赋权范围。围绕“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原则,选择频次高、办理量大、管理要求明确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沉街道乡镇,首批赋权的执法事项以本市街道乡镇实质已开展的城管执法事项为基础。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街道在城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根据现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乡镇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街道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通知》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行使有关城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二是明确街镇执法事项内容。首批街镇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共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本市城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将原由区局和街道乡镇共同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区分:将原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承担较多的执法事项下沉至街道乡镇,以其名义行使;将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对固定、执法专业性较强、需要区级管理部门执法协作的事项由区城管执法局保留行使。第二部分是本市街道乡镇实施的法定执法事项。包括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街道乡镇执法或者接受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通知》分别对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在执法权下沉后,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并提出了要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等配套措施,避免行政执法事项下沉后信息不畅通、发生执法监管盲区等问题。同时,还明确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统一规范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开展执法监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