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统一交易规则和服务标准等,并抓紧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将国家上述要求贯彻落实。

  此外,本市近年来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形成的相关特色性或首创性做法,如拓展交易目录、推进“一网交易”、优化服务清单管理等,得到国家层面认可和复制推广,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固化完善,并为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深入推进提供保障。

  二、《办法》在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方面作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本市实践中已有做法,《办法》明确了以下制度性安排:

  (一)建立交易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办法》明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将十类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列入交易目录。同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等三类事项,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其他要素资源交易事项,也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体现了目录的开放性。

  (二)统一平台交易,加强交易中心规范管理

  1.就统一平台交易,《办法》规定:一是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二是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分平台组成,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三是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对各行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资源整合。

  2.在加强交易中心规范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一是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易分中心组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符合服务标准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设施,并实行场所和设施共享。二是细化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要求。《办法》对交易中心的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等,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变更等,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设定了相应的程序性要求。

  三、《办法》对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是公共资源交易实现“一网交易”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办法》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提出了全流程电子化要求,包括数字身份认证、统一在线登记、交易信息发布与响应、电子保函使用、在线场所预约、在线专家抽取、电子开标和评标评审、交易结果公示公告、电子合同签订、电子支付查询、电子归档、交易主体在线投诉等。其中,针对交易主体等关注的交易信息发布和电子保函使用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交易信息发布的同一性。《办法》根据国家关于省级政府可以指定交易信息发布渠道的规定,明确发起方发布交易信息的,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进行;在其他媒介发布交易信息的,应当与在市交易平台发布的时间、内容等保持一致。二是电子保函的替代性。《办法》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响应方可以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有效的电子保函,发起方、交易中心不得限制或者拒收。

  四、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一是强调交易中心实行清单式服务并设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清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实施。同时,根据市交易中心与分中心的不同情况,规定市交易中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交易分中心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定。二是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完善和定期清理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公共资源领域信息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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