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性决定,积极呼应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联合起草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7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7月30日,经龚正市长签发,市政府正式印发《决定》,并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况

  浦东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去年11月,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浦东开发开放取得的显著成就,深刻指明新时代浦东发展的战略使命。4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6月10日、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比照经济特区法规的浦东新区法规。为进一步彰显市政府对浦东改革开放的支持力度,推进更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市人大相关法律性决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法治保障决定,进一步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7条,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就浦东新区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等多层次相关事项作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浦东新区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核机制

  为主动对接全国人大、市人大相关授权法律决定,《决定》明确,市政府作为法规议案的提案主体,可以围绕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际需求,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根据相关立法程序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都可以就重大改革举措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等事项起草法规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报送市人大审议。

  (二)关于政府规章的立法保障机制

  考虑浦东新区改革开放的特殊需要,同时遵循《立法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决定》从三个方面对规章立法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创新作出了规定:一是主动开展立法。根据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实际需要,制定、修改相关市政府规章或者在有关市政府规章中对浦东作出特别规定。二是授权浦东先行先试。对某些规章已有规定的领域浦东新区需要先行先试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可以就该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探索实施。三是将管理措施上升为规章。根据《意见》的规定,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浦东新区政府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为确保依法、科学地行使好此项权力,《决定》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管理措施,及时以规章形式予以固化。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机制

  针对浦东新区政府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变通规范性文件的特殊需求,《决定》作了专门规定。对变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需求,浦东新区政府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或者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浦东新区政府发文,明确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定。但是,浦东新区政府提出变通需求时,应当将范围限定于与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密切相关的事项,同时只限于变通创制性规定(即上位法和上位文件无明文规定的内容)。确需变通实施性规定(即为实施上位法和上位文件所制定的细化内容)的,应当通过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途径加以实现。

  (四)关于法治保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为形成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整体合力,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浦东新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法治保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就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管理措施上升为规章、变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重要事项开展沟通协调,有效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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