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1年9月8日)

  沪府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机场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机场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设立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空港委”),统筹协调市政府对机场地区的管理职能。市空港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和相关区政府、口岸查验单位、民航管理部门以及主基地航空运输企业等为成员单位。

  市空港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设在机场集团,市空港办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空港办全面负责机场地区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统筹协调职责。

  三、市交通、卫生健康、口岸、公安等部门,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口岸查验单位、民航管理部门、主基地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指派专人入驻市空港办,协同做好机场地区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并完成市空港办指派的任务。

  四、机场地区各驻场单位和境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各项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服从市空港办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管理,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五、机场地区各驻场单位和境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员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纳入机场地区“健康空港”管理系统。

  六、机场地区各驻场单位和境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四指定”“四固定”“两集中”“两分离”等要求(具体含义附后),对“人、物、环境”实施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

  七、市空港办应当督促、检查各驻场单位和境内外航空运输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防疫措施的情况。发现未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防疫措施的,应当予以督促落实,并及时告知或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上海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口岸查验单位、民航管理部门和市卫生健康等部门为机场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强培训、指导和评估。机场地区成立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做好疫情相关预防、控制工作。

  本决定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附:关于“四指定”“四固定”“两集中”“两分离”等要求的含义

  

  关于“四指定”“四固定”“两集中”“两分离”等要求的含义

  一、“四指定”:对机场直接服务国际入境旅客的相关人员(国际客运保障人员),按照指定工作人员、服务区域、休息区域、行李车及摆渡车要求管理。

  二、“四固定”:对机场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工作人员(国际货运保障人员),按照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生产设备、休息区固定要求管理,做到有关货物专区存放、专车转运、专人处置。

  三、“两集中”:对国际客运保障人员、国际货运保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区域集中、相关作业人员居住集中要求。

  四、“两分离”:客运航班作业保障与货运航班作业保障分离,国内航班作业保障与国际航班作业保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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