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办法》?

  2015年11月,根据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制定出台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1月作了修正。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去年7月,本市出台文件,就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统一整合组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街道乡镇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乡镇名义统一行使辖区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定的执法职责。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还对行政处罚程序、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条例》的修改。随即,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综合以上情况,作为实施《条例》的《办法》,有必要及时相应予以修改。

 二、《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在现有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此外,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处罚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按照稳妥有序推进执法事项下放的要求,《办法》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兜底性规定。

  同时,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此次修改后的《办法》删除了关于流动性违法行为查处约定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完善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适用规定,并补充了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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