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总体考虑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八个方面,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省以下相关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等部门,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形成了《上海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市方案》)。《本市方案》总体考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的战略目标,既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区政府所在区域范围内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遵循市和区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保持现有市和区财力格局的基本稳定。

  二、《本市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事权划分。《本市方案》与《国家方案》基本保持一致,即:将本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为“七大类+其他未列事项”等八个方面,其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层级,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关于支出责任划分。《本市方案》将《国家方案》中明确应由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在市与区之间作了相应划分:

  1.对全市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隶属关系在市级的机构以及市级层面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市级层面实施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市级层面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级层面实施的创新创业主体培育”“隶属关系在市级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隶属关系在市级的科普场馆建设、改扩建、运行”等。

  2.对构建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的事项、隶属关系在区级的机构以及区级层面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明确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区政府自主设立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区政府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区级层面实施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区级层面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级层面设立的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园区等”“区级层面实施的创新创业主体培育”“隶属关系在区级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隶属关系在区级的科普场馆建设、改扩建、运行”“区政府自主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等。

  3.对市、区协同推进的事项,明确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过程中的重大科技任务等,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聚焦本市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隶属关系在中央,中央明确需要地方承担支出责任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本市自主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市考核体系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纳入市培育体系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等;对区政府结合区域定位和优势,建设的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明确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新型研发机构、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中央明确需要地方承担支出责任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国家和市级层面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本市方案》对“科学技术奖励”“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等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本市方案》的配套措施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本市方案》提出了5项配套措施: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增强科技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市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四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五是加快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梳理工作职责,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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