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1日,民政部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对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3月20日,《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开始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本市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工作原则

  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

  四、监管内容

  许可和备案监管、服务内容监管、服务场地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管、场地用地和使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医疗活动监管、收费监管、其他监管。

  其中,

  (一)许可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许可事项的监管。备案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备案情况的监管。

  (二)养老服务内容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合同载明的约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监管。

  (三)服务场地安全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设施、人防配备、特种设备的合规性的监管。

  (四)场地用地和使用监管是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情况的监管,包括建设用地经规划核准、改变用地用途需经法定程序等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食品供应的资质、及开展食品采购、加工、配送、储存等环节的监管。

  (六)从业人员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遵守职业守则,及特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监管。

  (七)资金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预收服务费收取和管理情况等的监管。

  (八)运营秩序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服务行为规范性情况、终止服务后老年人妥善安置情况等内部运营秩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无证经营外部运营秩序的监管。

  (九)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

  (十)医疗活动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监管。

  (十一)收费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策、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等的监管。

  五、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

  其他各政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服务内容等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内的食品安全等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活动、传染病防治等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管;从业人员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等有关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等等。

  六、监管方式

  协同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综合评价、案件查办。

分享:

正文pdf下载、相关稿件、市政府领导、政府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