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全文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2007年制定、2012年修订以来,对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2018年机构改革和2019年、2021年《消防法》两次修正,相关部门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领域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被取消,监管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多产权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健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破解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瓶颈问题,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二十九条,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细化政府责任与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本市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各级政府、区域管理机构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责任,主要是补充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同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分别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此外,《规定》还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等作了明确。(第四条至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的变化,《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对已被相关技术标准所覆盖的场所不再作特殊规定;同时,立足本市实际需要,一是明确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二是规定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三是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要求。

  为发挥物联网技术对于科技赋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并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配置及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三)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针对实践中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责任不清的问题,《规定》区分建筑不同权属和使用情形分别进行了细化明确,补充完善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措施,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中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应急管理部最新出台的有关部门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消防控制室相关工作制度,增加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四)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规定》明确了管理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的要求,以及检测和维修时的具体义务。同时,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监管效能,《规定》在总结本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的流程和工作规范,以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此外,《规定》在《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本规定涉及的未按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建筑消防设施停用时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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