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本市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逐步被征为国有,全市存在为数不少的“空壳村”,没有村民小组或者只有1-2个村民小组。由于剩余零星土地难以征收、剩余农业户籍人员无法转性、集体资产处置是留是分存在争议等原因,导致“空壳村”的撤制工作难以推进。村组撤制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社会稳定,事关乡村振兴大局,基层希望出台新政策的愿望比较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彭沉雷副市长在下访听取群众诉求后,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进一步梳理村组撤制政策、摸清情况。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赴松江、闵行、嘉定、宝山、浦东等区实地调研,听取了农经部门及部分村的意见,又赴浙江、江苏了解当地村组撤制的具体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指导意见》。彭沉雷副市长多次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研究《指导意见》。2021年12月上旬,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报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着力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村组撤制的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村组撤制工作程序已有规定,村组撤制工作程序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关于村组撤制的土地问题。若将原来的“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二分”调整为“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作为启动撤组条件,基本能够解决目前撤制工作中的土地条件障碍问题。

  《指导意见》分为四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稳妥审慎。

  (二)启动条件。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三)具体程序。村民小组的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市、区有关规定。

  (四)相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是村组撤制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村组撤制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制度。三是纳入社会保障。村民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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