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国家层面相继出台《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活动。2018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特性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以有人驾驶为基础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有必要从地方立法创新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回应产业发展需要,规范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办法》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兼顾技术创新与风险管控、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自动驾驶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考虑到目前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水平,《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与应用活动,同时明确浦东新区可以根据有关授权规定先行制定完全自动驾驶相关管理措施。(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二)明确管理体制

  《办法》基于实践需要,明确了相关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推进机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主要部门职责,并鼓励相关区人民政府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出台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三是明确第三方机构职责,更好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四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完善测试与应用流程

  《办法》按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四个环节,逐步推进测试与应用活动。一是道路测试环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除已开展的开放道路测试外,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测试,并规定了“列队跟驰”测试类型,为实现一人控制多设备的半自动阶段预留空间。二是示范应用环节,明确可以开展载人载物活动,但不得收费,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是增设示范运营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商业模式探索,允许适当收取费用。四是为商业化运营预留空间,基于现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商业化运营的资质、车辆和人员要求等作出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一是明确安全提示义务,要求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标识和安全提示信息;二是加强道路安全监管,明确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的义务,号牌申领及通行规则,测试与应用数据接入指定平台并定期报告情况;三是加强风险救济保障,明确投保保险要求,鼓励设立社会风险基金,提高救济保障能力;四是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故障处置、事故处理和事故强制报告义务;五是明确责任认定原则,对自动驾驶模式下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五)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

  网络与数据安全是智能网联汽车的核心要素。《办法》一是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二是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四是规范数据跨境传输,明确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跨境传输安全评估等要求。(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针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义务。二是对违反数据接入、信息报告等相关义务的,明确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三是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相关活动。(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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