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项目投资是外商深度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方式。按照《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营造更加规范、高效的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和获得感,助力上海加强“开放型”经济,更好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将外商投资新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新要求与上海市“放管服”改革特色相结合,主要特点:
一是清晰界定管理范围,衔接法律法规新要求;
二是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
三是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
四是突出高效协同管理,体现高水平政务服务。
三、适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内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其中: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不属于的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一网通办”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有关部门共享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
(一)项目核准
1.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项目备案
1.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2.项目备案机关收到全部项目备案信息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项目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五、投资自主权保障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
六、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政务服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列明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开项目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明确编制要求;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公开咨询方式,通过政务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