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总体考虑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将公共文化领域事项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方面,并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方案,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对本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进行了梳理,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上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市方案》)。

  《本市方案》与本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有序衔接,既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区政府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遵循市与区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的基本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领域的具体事项

  在具体事项的划分上,《本市方案》与《国家方案》基本保持一致,将公共文化领域具体事项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和其他事项六个方面。

  (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方式

  将《国家方案》中明确应由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事项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在市与区之间作了相应划分,主要包括:

  1.按隶属关系划分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中的“阅读服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能力建设方面

  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以及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以及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按事项划分

  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中的“公益电影放映、文化配送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具体事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按组织实施主体划分

  (1)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对于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各区确定并由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凡纳入国家级、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各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凡属于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由各区组织实施的区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3)文化交流方面

  对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由各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本市方案》对公共文化领域中基本建设和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并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预算管理、协同推进改革等3项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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