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起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起实施。《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文)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

  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有哪些?

  答: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被征地人员确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被征地人员的确定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享有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被征地人员如何落实社会保障?

  答: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由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单位还要为就业阶段人员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确保被征地人员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六、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流程是什么?

  答: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确定的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级经办机构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被征地人员与征地单位等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人员与征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政府处理。

  八、修订后的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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