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5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和《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启动了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随着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向纵深推进,各涉农区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市级层面能协调解决。因此,在秉承16号令和21号文精神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支持力度,是对21号文的有效补充。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导向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持续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要进一步坚持政府引导与扩大农民参与相结合,进一步推动市区财政加大投入与增强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创新相结合,进一步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与乡村产业发展兴旺相结合。“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具体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21-2022年,按照21号文明确的2022年既定目标,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里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三、《实施意见》的市对区资金方面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实施市级奖补政策。在21号文明确的市级资金补贴政策基础上,对于按时完成2019-2022年市级核定目标的区,以2019-2022年累计完成户数为基数,市级财政按进城镇集中居住(含货币化退出)每户7万元、平移集中居住每户1.5万元标准给予区政府奖补。二是对实行货币化退出政策的区政府给予市级资金补贴。对宅基地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包括农转居的非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参照进城镇集中居住资金政策标准,给予区政府差别化的按户定额补贴和土地出让金返补。对房屋继承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给予区政府40万元/亩的节地补贴。三是用足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政策。鼓励各相关区用足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将资金优先安排新城及其他重点区域适用范围内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
四、《实施意见》的规划土地方面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优化安置地块选址,允许适度优化开发边界专门用于农民安置,安置地块容积率可以提高至2.5。二是优化平移集中点选址,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和农村平移集中安置点位。三是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涉及农转用的,可参照增减挂钩政策,申请使用市级周转指标。四是对于按时完成市级核定目标的区,按照减少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净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五是支持各区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推进。六是鼓励各区盘活利用存量房源,将区属征收安置住房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五、《实施意见》在提高全过程审批效率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允许进城镇集中项目可不再编制报批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挂钩地块和安置地块出让收入均不计入全区土地出让收入年度调控额度。允许各区适度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支持各区加快做好农民安置地块出让前期准备,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二是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因地制宜优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六、《实施意见》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降低平移项目配套成本,对相关开发主体统一按经审核后配套工程费的九折收费。二是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三是发挥乡村振兴基金撬动作用,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
七、《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在市级层面,建立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在区级层面,鼓励各区形成合理的政策梯度和成本分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