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中央历年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强调探索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本市率先在全国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现阶段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仍面临着资源分散、能级偏低、空间不足、动力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为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议解决本市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碰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区级统筹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有效激发农村各类资源要素的活力,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真正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续受益。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对于如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更好地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统筹能级,《意见》明确了两项工作要求:一是建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相关区成立由区领导牵头,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区级联席会议,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创新区级统筹农村资源要素路径。搭建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配置全区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提高统筹能级。在区级联席会议指导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设立基金进行运作,或由公司、基金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

  对于如何将农村集体“沉睡资金”变成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源头活水,《意见》提出从两个方面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一是释放存量集体资金。分类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集体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等,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集体资金进行归集,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前提下,由区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运用金融信贷等政策,发挥集体资金效用,投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等乡村振兴的重大项目。二是盘活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整合农村零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腾出空间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旅康养、创意办公等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对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开发,提升资产效益和产业能级。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于如何深化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使农村产权归属更加明晰,产权转移更加顺畅,《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开展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确权颁证。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农村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的清查盘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处置,依申请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二是简化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手续。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村镇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如何更好地落实落细相关扶持政策,有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了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财政扶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灵活用好财政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相关区要运用好财政政策,对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给予扶持。二是落实税收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的收益,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集体物业资产、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为更好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权利,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了两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严格履行程序。对统筹使用存量集体资金、二次开发集体物业资产,要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区要增强责任意识,发挥区级联席会议主导作用,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整合资源、统筹协调、推进发展的要求。镇级要细化工作措施,具体协调和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发展意识、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参与和实施相关项目投入和建设,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分享:

正文pdf下载、相关稿件、市政府领导、政府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