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根据《关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小组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批复情况的函》(沪评组办〔2021〕44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确定为省级表彰项目,评奖周期和奖项设置需作相应调整。据此,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的激励引导作用,以“更广泛传播理念、更有效服务企业、更注重持续发展”为修订原则,对原《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强化示范引领导向。一是根据《关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小组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批复情况的函》的要求,对原《办法》奖项名称中涉及“组织”和“个人”的表述修改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将质量奖的示范性高度聚焦于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二是在总则部分增设条款,明确获奖项目的创建者(组织或个人)负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的社会责任,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学习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三是增加了“申报组织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要求,引导全市各类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二)优化各方职责分工。一是奖项升级为省级表彰项目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承办单位。二是增加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职能,为市审定办更高效地推进制度建设、细化管理要求提供依据。三是增加对评审组组成人员的要求,为评审组切实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增设培育孵化专章。一是明确建立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对有意向参评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免费开展卓越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二是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三是鼓励和支持质量领域的专家参与培育孵化,释放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同时设置回避制度,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四是支持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编制本行业卓越绩效评价导入指引。

  (四)完善评审相关程序。一是依据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程序规定,调整审定公示环节流程,增加了申报前的内部公示要求。二是按照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下而上”的原则,拓宽申报推荐途径,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可向市审定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三是优化评审程序,取消原《办法》中关于“中国质量奖和区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直接进入资料评审”的规定。

  (五)其他修改项。因为评奖周期改为两年,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评估周期相应改为两年;原《办法》中获奖后再次申报曾获奖项的年限由3年修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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